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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作者:本站 日期:2018-05-02

院直各单位: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1223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兼职和离岗创业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对我院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兼职和离岗创业工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合理流动,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组部组工通讯〔201633号和豫人社事业〔201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事业编制内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兼职工作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由单位指派或个人申请经批准到院内外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高校、企业等单位从事相关的活动。  

离岗创业是指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第三条  兼职(单位指派除外)和离岗创业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处所级领导干部由院党委审批;院直各单位内设科室负责人、博士、副高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审批意见后报院审批;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批,报院组织人事教育处备案,其中在各类学会、研究会的兼职报院科研处备案。 

第四条  处、所(室、中心,下同)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高校、企业等单位的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且不得取酬。

第五条  处、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院校、企业等单位的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按照兼职单位规定领取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处、所内设科、室负责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在社会团体、院校、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数量由所在单位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副高以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和权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兼职兼薪。

第七条  个人职务及职称发生变动,其所兼职应当按照新任职务职称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含退休)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八条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全国性、国际性学术组织、国外科研机构兼任职务,其兼职数量不受限制。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九条  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院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离岗时间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申请一次。离岗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作年限和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条  担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需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间,发放由财政拨付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资格;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按财政拨付数额缴纳,单位不负担财政拨款以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兼职人员兼职期间,年度考核在原单位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工作情况由所在单位自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原单位参照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30天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要及时审核其离岗创业期间的情况,办理返岗手续,恢复其工作和工资待遇。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逐步消化。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原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所需费用由所在企业负担),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处、所领导人员兼职,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其他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兼职或离岗创业协议,对兼职或离岗创业的工作内容、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保险、保密义务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应有明确的约定。   

第十六条  所有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在活动中应当遵守全院有关信息保密纪律的要求,维护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合法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和相关信息提供或转让给兼职单位和就职企业: 

1.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请的专利; 

2.本单位准备或已经申报的各类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 

3.本单位准备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技术; 

4.本单位研发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标准、配方; 

5.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

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6.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得向外单位提供或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第十七条  兼职和离岗创业人员如违反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责令其停止侵权活动;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给予处分,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对下列情况,本单位可依法与之解除聘用关系: 

  1.未经单位同意在外兼职,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后3个月内,拒不改正的; 

  2.因兼职完不成本职工作;或返岗后不服从单位安排;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严重损害本单位利益或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离岗创业期间受刑事处罚的。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按照领导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务会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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